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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文稿:中国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

 来源:红旗文稿 2014-01-26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并对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做出了新的部署。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根本问题

  道路决定命运,方向决定成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强调“中国是一个大国,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那么,正确的方向是什么,颠覆性错误又是什么?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关键就在于能否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决定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性因素。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其他一切社会形态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成了空中楼阁。削弱了这个基础,中国的发展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犯颠覆性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会因此而毁于一旦。

  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特别是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一方面发挥了市场机制信息灵敏、效率较高、激励有效、调节灵活等优点,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调节、统筹兼顾、独立自主、团结互助等制度的优势。这就从理论和实践上超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流俗教条,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与众不同、成就斐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

  因此,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为各种错误观点所左右,不为各种干扰所迷惑,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保持坚定的战略定力,才能牢牢把握改革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夺取改革开放的新胜利。

  二、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不走私有化的路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当前,社会上对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存在不少模糊、片面甚至混乱的认识,需要加以澄清。比如,有人混淆概念,把本来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说成是“官僚垄断资本”,而本来属于私有制范畴的民营经济却被当作是“人民”的企业,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正常的市场竞争说成是“与民争利”。有的人曲解国有经济的改革目标,认为国有企业只能存在于非竞争领域,不能参与市场竞争和追求更多利润,国有经济只能“退”不能“进”,否则就是改革的倒退。还有人忽视国情,把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国有经济混为一谈,认为国有企业只能提供公共物品,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认为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无关,也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无关。上述认识尽管说法不一,但其基本思想就是认为公有制是低效率的,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中更是贻害无穷。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呢?归根结底,这是由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决定的,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要求。虽然资本主义制度在历史上曾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它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阶级对立、贫富分化、金钱至上、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等一系列深刻的弊端 。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进步性就在于,通过对生产资料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等关键领域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按照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加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条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这一原则的实现不可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必然会导致财产占有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阻碍社会的进步。只有在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比较公平的分配关系,既鼓励劳动、鼓励创造,又注重防止两极分化,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实现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在企业内部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阶级对立,使劳动者成为了企业和土地的主人,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国有经济在公共医疗、公共教育、保障性住宅以及供水、供电、能源供应、通信服务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为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保障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保障。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而这样一种民主制度只有在社会的财富特别是生产资料占有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如果生产资料特别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性资源和生产资料被私有化了,被少数私人资本和寡头垄断占有了,就必然形成垄断资本占主导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得是十分明显的。因此,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全球化条件下实现自主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全球范围内资本的集中和垄断趋势进一步加剧,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十分严峻,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依托国有企业这一有效载体,加速国内资本的集中和积累,加强对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保持国家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才能在全球化条件下实现国家的自主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一个明显的事例是,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内地企业已经达到了89家,其中82家为国有企业。

  事实胜于雄辩。我国能够拥有今天这样比较雄厚的综合国力和重要的国际地位,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持续稳步发展,能够在高速发展和急剧变革的转型过程中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能够经受住苏东剧变、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汶川地震、世界金融海啸等重大突发事件的考验,都是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分不开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掀起了大规模的私有化浪潮,私有化备受吹捧和神化,被看作是解决所有经济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然而,私有化在全球实践的结果却是成功的经验不多,失败的教训不少。拉丁美洲“新自由主义神话”的破灭和当前资本主义经济的深重危机,使私有化神话的光芒黯然失色。危机证明,不顾一切地盲目的私有化是有害的,必然导致劳动与资本的对立、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和严重的经济危机,特别是私人垄断资本和金融资本贪婪本性的恶性膨胀与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全球化的结合,具有极大的掠夺性、投机性和破坏性,给世界人民带来的不是福音,而是灾难。

  应当承认,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国有企业从总体上已经与市场经济融合在了一起,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但公有制经济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通过进一步改革加以解决。例如,国有企业的布局还比较分散,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管理者以权谋私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等等。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深化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绝不是要实行私有化,而是要形成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使其更好地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私有化不符合生产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不符合历史进步的潮流,这是地地道道的邪路,绝不能走。

  三、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现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形形色色的非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脱离这些事实和过程,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显著的特征是生产力不发达、不平衡,这决定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长期的方针,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积极鼓励和支持,同时要正确加以引导。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绝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国退民进”、“国进民退”的争论不绝于耳,在这一争论中存在的一个片面倾向是,过分夸大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相互冲突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一面,如:国有企业多数是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骨干和支柱作用,可以带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在稳定宏观经济、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国家安全、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宏观条件等。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国有经济提供了有效的竞争环境、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全面的分工协作,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除少数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绝大多数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了以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为了一体。正因为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前提的,不应当把国有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理解为对国有经济进行私有化改造。那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三中全会的精神。《决定》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而与所谓的私有化无关。

  发展混合所有制不仅是公有制经济改革的一个方向,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除了受外部条件的制约,还受到内部因素的限制,如经营模式粗放,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家族式”、“家长制”治理方式弊端严重,等等。这些内部因素也影响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决定》指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些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和社会化,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机制,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做强做大。

  (本文章摘自2014年第二期《红旗文稿》,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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