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宪法的地位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详见《宪法》序言】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详见《宪法》序言】
3.我国制定过几部宪法
四部。分别为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4.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几次修改
五次修改。分别为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
5.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1982年。
6.我国宪法日是哪天
每年12月4日。
7.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详见《宪法》第1条】
8.我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详见《宪法》第1条】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 【详见《宪法》第1条】
10.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详见《宪法》第2条】
11.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详见《宪法》第6条】
12.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详见《宪法》第6条】
13.我国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详见《宪法》第6条】
14.国有经济的地位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详见《宪法》第7条】
15.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我国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 【详见《宪法》第34条】
16.宪法的修改程序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详见《宪法》第64条】
17.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详见《宪法》第62、67条】
18.法律议案的通过要求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详见《宪法》第64条】
19.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 【详见《宪法》第67条】
20.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详见《宪法》第67条】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详见《宪法》第70条】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详见《宪法》第57、58条】
2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及其组成部分,也行使国家立法权。 【详见《宪法》第57、58条】
24.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详见《宪法》第85条】
2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详见《宪法》第123、125条】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详见《宪法》第112条】
27.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
人民。
28.我国宪法的制宪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29.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详见《民法典》第2条】
30.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详见《民法典》第4-9条】
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年龄范围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除法律另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 【详见《民法典》第17-19条】
32.法人的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详见《民法典》第57条】
33.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具体成立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详见《民法典》第58条】
34.何为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详见《民法典》第121条】
35.何为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详见《民法典》第122条】
36.何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详见《民法典》第133条】
3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详见《民法典》第143条】
38.代理的两种类型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详见《民法典》第163条】
39.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详见《民法典》第165条】
40.何为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详见《民法典》第172条】
41.何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详见《民法典》第172条】
42.普通诉讼时效时间
3年。 【详见《民法典》第188条】
43.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详见《民法典》第197条】
44.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详见《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45.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详见《民法典》第464条】
46.合同的形式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详见《民法典》第469条】
47.何为格式条款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详见《民法典》第496条】
48.何为缔约过失
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另一方遭受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详见《民法典》第500条】
49.合同中的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
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不付责任;约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付责任。 【详见《民法典》第506条】
50.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详见《民法典》第525-527条】
51.何为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详见《民法典》第533条】
52.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见《民法典》第563条】
53.合同中“定金”与“订金”不同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订金支付方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详见《民法典》586、587条】
54.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典型情形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详见《民法典》第658条】
55.保证的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详见《民法典》第686条】
56.民法典的施行日期
2021年1月1日。 【详见《民法典》第1260条】
57.公司的两种基本类型
按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公司法》第2条】
58.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详见《公司法》第4条】
59.股东的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详见《公司法》第27条】
6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详见《公司法》第24条】
6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详见《公司法》第78条】
6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
3-13人。 【详见《公司法》第44条】
6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
5-19人。 【详见《公司法》第108条】
6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
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详见《公司法》第51条】
65.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
不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详见《公司法》第117条】
6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兼任监事的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详见《公司法》第51、117条】
6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详见《公司法》第45、108条】
6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详见《公司法》第52、117条】
69.公司法中涉及2/3以上的重要情形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详见《公司法》第43、103条】
70.企业名称的组成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
71.我国的工时制度要求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详见《劳动法》第36条】
72.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
73.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
74.竞业限制的期限
不超过2年。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24条】
75.劳务派遣用工从事的岗位特征
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66条】
76.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详见《反垄断法》第3条】
7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2)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3)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有上述第2、3项的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详见《反垄断法》第19条】
78.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详见《反垄断法》第20条】
79.何为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详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8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7种典型情形
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非法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 【详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12条】
81.商标注册的审查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审查期限9个月。有效期10年。 【详见《商标法》第28、39条】
82.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三性”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详见《专利法》第22条】
83.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有效期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 【详见《专利法》第42条】
84.企业破产的两种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详见《破产法》第2条】
85.建设项目中,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详见《环境保护法》第41条】
86.证券法上内幕信息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详见《证券法》第52条】
87.工会的性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详见《工会法》第2条】
88.工会的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详见《工会法》第6条】
89.政务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详见《政务处分法》第7条】
90.政务处分的期间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详见《政务处分法》第8条】
党内法规基础知识
1.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6条】
2.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3.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4.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实现共产主义。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5.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发展。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6.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7.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8.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1年。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7条】
9.预备党员没有的权利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7条】
10.留党察看的期限
不超过2年。 【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1条】
11.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详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除遵守上述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做到: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详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3.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详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
14.党内法规的名称包括哪些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详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5条】
15.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条】
16.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检查、通报、改组。 【详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8条】
17.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详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8条】
18.党中央多久召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
一般每5年召开1次。 【详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6条】
19.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
党支部。 【详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13条】
20.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要求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详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条】
21.选举工作中党员的基本权利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详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5条】
2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要求
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4/5。 【详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19条】
23.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批的时间要求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详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2条】
24.选举结果的报批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详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34条】
25.设置党支部的党员人数要求
一般不超过50人。 【详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4条】
26.党支部会议的召集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详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14条】
27.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详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20条】
28.组织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详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3条】
29.受到组织处理后的影响
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详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11条】
30.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时间要求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详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8条】
31.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方面
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规范性审查。 【详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
32.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33.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
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34.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到的“两个确立”
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35.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到的“十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36.中央“八项规定”
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37.“四个意识”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38.“四个自信”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39.“两个维护”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40.“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41.“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全面推进。
42.两个“一以贯之”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43.党的“三大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44.“四风”问题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45.“三严三实”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于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46.“两学一做”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47.“三会一课”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48.党的基层组织任期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49.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主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50.组织生活会制度
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安排。
51.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52.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支部,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可以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进行。
53.党支部的职责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54.“四讲四有”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55.“四个合格”
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56.合格党员标准
践行“四讲四有”,做到“四个合格”。
57.“四个服从”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58.党内政治生活“四性”
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59.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
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
60.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
统一思想、凝聚力量。
法治保障基础知识
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辽宁振兴存在的“四个短板”
体制机制短板、经济结构短板、对外开放短板、思想观念短板。
2.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领导人员提出的“20字标准”
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3.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青年干部提高“7种能力”
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
4.国企深化改革要坚持的“三个有利于”
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5.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混合所有制改革“16字要求”
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
7.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因三宜三不”
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
8.《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的“五个体系”
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
9.《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要求提升的“五种能力”
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数字化管理能力。
10.《鞍钢集团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企业主要负责人
鞍钢集团及各级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院长、主任)。
11.《鞍钢集团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四个亲自”
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12.法治鞍钢建设“三纵一横”
纵向以法务管理、风控管理、合规管理为支柱,横向以信息化建设为链条的“三纵一横”法治鞍钢建设工作体系。
13.中共鞍钢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新鞍钢内涵
长子鞍钢、品牌鞍钢、创新鞍钢、数字鞍钢、绿色鞍钢、共享鞍钢。
14.中共鞍钢二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2022年“实现五个新突破,聚焦五个重点”工作目标
实现战略规划落地、改革三年行动、绿色低碳发展、企业基础管理、党建引领五个新突破。
聚焦科技创新、数字鞍钢建设、全面预算管理、三项制度改革、专业化整合五个重点攻坚。
15.开启鞍钢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的“五个坚持”
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坚持全面开放、坚持依法治企、坚持共建共享。
16.“碳中和、碳达峰”及“30、60”
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碳达峰”是指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节能减排等途径,抵消自身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17.审计工作“20字方针”
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
18.“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9.“五清五杜绝”
作业事由要清、监管人员要清、操作人员要清、各方责任要清、规章制度要清。
杜绝作业事由心中无数、杜绝没有监管作业、杜绝未经培训上岗、杜绝责任未落实作业、杜绝不按规章制度作业。
20.“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21.鞍钢集团矿产资源事业发展“三个一批”
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
22.鞍钢集团“十四五”期间“7531”战略目标
7000万吨级的粗钢、5000万吨级的铁精矿、3000亿元级的营业收入和100亿元级的利润。
23.鞍钢集团双核发展战略中的“双核”
钢铁、矿业。
24.数字鞍钢建设“四化”攻关指标
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
25.“三去一降一补”是什么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26.“六稳六保”是什么
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27.“两非”是什么
非主业、非优势业务。
28.“两资”是什么
无效资产、低效资产。
29.“两金”是什么
应收账款、存货。
30.鞍钢集团愿景
成为最具国际影响力的钢铁企业集团。
31.鞍钢集团使命
制造更优材料、创造更美生活。
32.鞍钢集团形象
长子风范、世界品牌。
33.鞍钢集团核心价值观
创新、求实、拼争、奉献。
34.鞍钢集团员工行为规范
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崇德向善、文明健康。
35.鞍钢集团管理法则
职工为本、市场导向、持续变革、依法合规、精益严格、高效执行。
36.鞍钢集团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与合规联审“5 x”
集团战略规划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为“5”,重大事项涉及业务需参与审查的其他单位为“x”。
37.鞍钢集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2 n”
集团法律合规部和审计部为固定成员单位“2”,集团业务主管部门、二级子企业、直属单位等为机动成员单位“n”。
38.鞍钢集团合规文化理念
企业重视合规、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
39.鞍钢集团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独立性、全面性、系统性、及时性。
40.鞍钢集团员工的合规义务
员工应当坚持忠实、勤勉,维护企业利益,反腐败,禁止内幕交易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