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鞍钢集团公司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改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制改制工作圆满完成,鞍钢集团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由“鞍钢集团公司”变更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制改制完成后,原有业务、资产、资质、债权、债务均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设立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领导体制方面,改制后的公司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在决策机制方面,将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以及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断强化各级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董事会的决策力和控制力、经营层的执行力和创新力、监事会的监督力和检查力,着力构建“市场压力传递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集团管控有度”的市场化体制机制,推动鞍钢集团逐步成为充满生机活力、极具发展潜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钢铁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