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文件精神,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结合企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需要,已于2019年8月24日关停封存了下属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总厂三分厂2#转炉(公称容量150吨),并拆除相关配套辅助设施。其中30万吨作为退出产能,剩余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等。产能置换时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该转炉设施不再复产。
特此公告。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30日